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为了维持或提高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一种劳动价值,主要包括直接与劳动相关的劳务报酬、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内容。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住房补贴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不同的劳动条件对员工实行不同的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企业内部自行确定。企业所需岗位需要的人数及其工种劳动报酬,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并应当列入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对企业所需的各种税费缴纳部门执行税务机关所做税务处理。但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也可以作为人力资源成本的一部分列入成本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及附加、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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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的构成主要包括:职工薪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保险: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津贴补贴:企业为职工购买或代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纳部分)。社会保险待遇: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和补充保险费率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力报酬项目:
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资加福利等。企业为了维持或提高对员工的有效使用,需要增加员工工资总额,即员工工资总额的增加。工资总额中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在具体计算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工资计算方法确定。例如企业每支付一名员工一年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按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如果该企业每支付一名员工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12个月=2600元,则该企业每支付一名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2700元/月。由于工资总额不能满足员工对工资水平的要求,员工工资一般以银行贷款等为担保贷款方式支付(贷款利率为月息1‰)。当企业对员工提供有价担保时,贷款利率可降低到月初借款所对应实际支付金额的90%以内。

三、劳动保险费用与工伤保险费用的区别和计算方法
社会保险费用是指劳动者因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时,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费用的多少,由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费用是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与工伤保险不同,两者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由于这一险种具有强制性、公平性和全面性等特点,因此在社会保险运行中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偿,这些补偿通常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或营业外收入中。
四、职工福利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各项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费用和职工交通补贴,其支出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列入费用。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不得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或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各种奖金和津贴福利等均属于职工福利项目。企业发放福利费一般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1)企业发放的各项福利费应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为准予扣除项目;(2)发放的各项福利费均应单独列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