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培训属于人力资源服务,是人力资源的具体运用,主要通过培训活动使企业员工获得所需的技能、知识、职业技能,达到目标,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力,达到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方法主要有:培训理论、培训方法、培养目标等。具体包括:培训成本,培训方案及方法,企业内部培训系统。考核、培训内容、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教育大纲、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工作要求等。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广泛学习,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企业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管理经验等方面。学习培训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各种工具、资料及技术成果。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培训部门和培训机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人力资源培训管理成本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成本=(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培训费率×培训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培训方案支出:不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工资薪金》所应负担的费用;(3)非货币性资产。符合“实收资本”企业需要提取。企业通过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融资而形成的资金支出;不属于政府和社会资金补助的支出以及上市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等情况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也不能超过其收入扣除标准的部分。

一、人力资源服务属于服务范畴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为个人提供职业发展和成长机会的服务,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的范畴,而不是企业提供服务的范畴。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增值、提升及合理配置而进行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设计、人力资源统计、人事管理系统建设、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业务。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人才储备水平,满足人才需求;2.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供给;3.提高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水平;4.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
二、人力资源培训属于费用项目

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不属于业务招待费,是费用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奖金、津贴和正常休假补助;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或者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在税前扣除;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其他支出。
三、人力资源培训成本=(培训班-培训费率)×培训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培训的费用,不得在当期进行扣除。如果企业从事劳动生产经营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也可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培训费”、“培训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专项附加扣除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准予扣除,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除外。具体核算方法如下:1、培训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支付费用并取得收入为税前扣除依据。2、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入人才成本或技术创新费用等专项费用项目,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计算折旧和摊销。3、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培训班所发生的培训费应按照员工与培训班达成协议时实际发生确定计入了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将培训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计算后,培训成本中仅列支了培训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差额,并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