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位差异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权益(如社保、工资保障等),而灵活就业人员通常以个体身份工作,无固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人"的派遣,灵活用工更侧重"工作内容"的弹性安排。
2. 用工形式分类
灵活用工包含多种形态,劳务派遣仅是其雇佣形式灵活化的表现之一。其他形式如非全日制用工、平台型用工、业务外包等,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区别。例如:
3. 实务中的混合特征
虽然劳务派遣工不属于典型灵活就业人员,但在实际应用中具有灵活性特征:
结论:劳务派遣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其特殊性在于同时具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用工方式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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