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完善以及就业制度的改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等,对加强劳动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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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分工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劳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依据法定职权划分范围具体履行以下几项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拟订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处理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行为或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备案审查上报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技工学校师资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工作。

4、会同税务等部门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相关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工作。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任务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解决当前制约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与过程控制相结合,着力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发展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处室:办公室)(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