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 年11 月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月 1日起实施。(此件公开发布) 主席 胡锦涛 2007/11/17

《 企业员工 带 薪 年 假 试 行 方 法 (试 行 ) 》已于2006 年12 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并转发至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政府),作为地方立法依据。《方法》分 总则;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工资报酬的规定等5 章30 条 , 自 2008 年1 月1日 起施行 。

为规范我国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时间管理以及保障劳动者享有连续性的工作时间,《方法》、《通知》( 以下简称"原劳社厅发〔1996〕484号文")对实行不定时工时的制度作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了不执行上述制度的处罚措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形式的改变,"不定 时 工 时 制 " 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 如延长加班加点的时间 、 加班费难以确定 、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 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需要,制定本试行 方法 。 一、总 则

1、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规则,制订本办法.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3、 本办法所称的" 不定时工时制 "是指由用人单位的经法定程序批准使用的特殊工种或岗位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计时方式。

4、 本 市 区 内 各 类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及 私 办 非 公 开 事 业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实 施 不 定 时 工时制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工作时间的安排和管理 。

5、 在 执行时不定时工时制前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当事人可继续履行该合同,也可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变更其相关的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执行,但是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形式的通知。

6、各企业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二是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三是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四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7、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此类情况予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二 、 适用 对象

1、本市区域内所有使用特殊工作岗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2、 使用 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包括机关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非国家机关编制外聘用人员。

三 、 使 用 范 围

1. 经批准的特定的工作岗位包括哪些?

(1) 高温作业车间、高温天气露天开采矿山井下采掘一线工人、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拌合机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者的一线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从业人员。

(2) 冷库低温仓库管理员或其他冷链物流行业的从业者。

(3) 大型游乐场所中的高空缆车司机及其它高危险行业中的一线的技术性较强的高空作业者。

(4)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员等其他易燃易爆场合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者。

(5) 飞机场候机楼内安检仪的操作人员和其它公共场所保安人员。

(6) 水上运输船舶船员、港口装卸搬运工、大型体育赛事表演赛艇运动员等水上高危人群之一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范围另行划分。

2. 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不定时工时 ?

(1) 因生产工艺特点不能按时上下班且无其他替代方式的。

(2) 从事特种工艺流程连续性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没有条件建立工会组织的。

(4) 女职工比例较高而男同志较多的用人单位女职员较多且不适宜建会的。

(5)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和外方雇用人员数量较少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不定时工作制?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定期工作制:1每日8小时以外;2每周至少40个小时;3每月不超过24 小时;4每年不超过60天;5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不定时工时:(1)因个人原因未完成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