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应当首先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裁决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在上述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费用,因此一些地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专门的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政府部门的派出单位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协调员呢?它的作用是什么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的订立集体合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

(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各县区人社部门成立劳动关系调整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因解除终止事实清楚且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员工分流安置等工作。(如需办理失业证可到当地社保中心领取)

(2)经本人同意并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下岗工人及无业游民可由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各地要积极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有培训需求的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就业率和服务水平"。

3、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3年〉》(粤府〔2008〕38 号),明确指出将完善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体系,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政策。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包含的基本医保基金补贴金额不得低于30%,其余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支付给医院和个人。同时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比例和提高住院报销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看得起病、住得起院,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劳动力供给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妥善处理好新形势下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广东省工伤预防实施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也先后发布施行。这些法规规章都从不同侧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其责任追究机制,同时也明确了工会组织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

5、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加大对企业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取得良好效果。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员工的薪资。为此,广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