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力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区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同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缴费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等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城镇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均不属于上述范围。(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期间为连续工龄:(三)(五)年"。因此,《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2008年第2次修订)、《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各项社保费用申报拨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70 号,2010 年1月31日发布实施),将以上三个时间段的累计工作年限作为视同为一年工作经历的时间计算标准是错误的;(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及使用指南》: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失业登记并出具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证书》)。其中第三条明确:"具备本款所述条件的人员按其在本省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60%,向常住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求职申请";第六条规定:"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求职手续的申请人应填写统一的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求职人员的求职信息15日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可见,该文件并未涉及如何确定视作一年的工作时间问题。综上分析认为,(三)年和(《养老保经办规程》《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即2008年的3月和4月的实际工作经验可以视为是一年的时间;(四)个月的工作经历则不能认定为是一个时间段。
注1: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所谓"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补助情况",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依法获得的一次性生活津贴补贴金额的情况。
注2: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内容来看,由于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政策,故此处的表述仅适用于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人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处理事宜。对于不具备合法的用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言,即使发生争议也难以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长短?
1、如果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直接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超过法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形时,此种情形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因为此时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力。
2、若是以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约定了试用的期限且没有超出法定最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时限的话,那么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一般是可以被认定的有效力的,并且还可以同时参照相应的法规来进行维权。
3、若是签订了书面格式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试用期时长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的情况下时,这时就会导致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不便之处了,所以在此种条件下建议最好能够协商一致之后再签署正式的书面格式的合同文本为好。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当中已经明确了具体的试用期内需要完成的任务指标或是其他的一些具体事项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修改后再签定的比较好一些。

5、当然如果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帮助来完成此类问题的处理的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好选择正规的专业的服务机构才好哦!
6、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就是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完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后却又反悔想要解除掉这个合同的时候怎么办呢?这时候就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啦,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的诉讼行为都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哟~
四、哪些人可以享有带薪休假呢?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
2、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的高级职员
4、民营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者
5、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
6、包虫病区农民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群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