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外派劳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外派劳务包括派往境外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同时规定,纳税人除正常履行用工手续外的临时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等支出,不属于外派劳务。外派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解决对外派遣员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员工工资支出、社保福利费支出、差旅费用、职工福利费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竞争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人力资本优势日益凸显。通过对当前国家和地方关于外派人员成本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了解,可以帮助企业准确分析其对外派遣费用的构成、计算公式及会计处理,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

一、外派费用中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分红及其他薪酬。

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分红及其他薪酬等。绩效分红是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本单位期间享受的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其他薪酬包括福利费和奖金等。例如,公司支付给员工部分奖金(除年终奖外),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证明,如果员工提供服务不能提供发票以佐证,则公司按上述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并向其支付相应奖金。公司应根据员工服务期间,服务成本、相关绩效分红等因素,计算出上述绩效分红扣除额度以及发放日期。

二、外派所需的社保福利费,包括员工医保和公积金(不含养老保险)以及对被派遣员工的各种津贴开支等。

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应当按照“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核算,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对外派送劳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因派遣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派往境外派遣劳动者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费用;企业向外派劳动者所提供的补助费用以及单位为其提供住房、医疗等方面的补助费用(不含单位为其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赔偿金等费用;外派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以外非自有住房而发生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且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内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外派员工生活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有上述两项福利费用支出,则企业应当将其中一项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若另一项无上述两项支出,则根据工资薪金合并后“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差旅费用及职工福利,包括提供住宿和交通费用以及为在职人员支付通讯费用(含个人短信费用)和出差补贴及其他福利(不含出差补贴)。

差旅费用属于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派遣员工提供的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旅游、交通福利待遇,包括因公临时出国或者出境、出差,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标准发放误工补贴、节假日及年节福利等。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福利包括为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经济利益而支付的现金补偿。因此,在财务核算中需注意:实际发生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及职工福利支出,且需要计入有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