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直接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必要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第24号)规定: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后,即为销售费用。【例2】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企业通过自营销售方式取得应税收入1000万元,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的商品转入购货单位用于科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和职工薪酬。应纳增值税金额(万元):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所取得的收入。
.png)
1、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支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注:上述费用应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总额。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费用税前摊销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其解释对有关条款进行分析比较,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项有以下内容:应在税前扣除;不得根据支出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过大计提有关费用或扣除;不得计算到费用实际发生额中扣减。
2、会议费(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在境内召开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所必需的会议,包括企业内部的技术研讨、产品开发、学术会议等,企业应当自会议召开之日起12个月内取得合理的会议费票据,并在会议结束后1年内凭票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例1和例2所涉及到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对于销售费用的定义和范围,其中销售费用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发票的税率来计算。根据上述定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销售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中含税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出去的产品应当以购进商品为目的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含服务收入)、会议费。
3、职工薪酬(4万元):

职工薪酬指企业支付给其职工及其家属所发生的各种工资、薪金和福利的总和;根据国税局规定“职工工资、薪金”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40%。
4、生产成本(1.3万元):
①生产成本=1.3万元,其中:材料、人工、能源等物资按规定计入销售成本。②不属于生产成本的其他成本及费用:管理费用等不计入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列支的费用:办公设备折旧。
5、财务费用,如果企业为取得收入而采取成本法核算,其销售收入需要同时考虑“人力资源支出”和“费用支出”。
【例3】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通过自营方式获得应税收入10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确定向投资者和个人支付收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利息)和成本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