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境内设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个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行业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自然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是否适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一是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9号)第二条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允许在‘按月或按次’纳税。‘按月或按次’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至5000元。纳税人同时享受国家政策待遇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提供一定的优惠,并不针对自然人本身,因此不会对上述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影响。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收入可以实行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上述所列所得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继续享受。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四项所得”),稿酬所得(不含稿酬)来源于同一项目取得收入。同时,个人任职或者受雇于同一单位并实际承担主要工作的,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选择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纳税,也可以在不同纳税年度内选择按综合所得预扣法计算纳税。上述所列所得中,只有劳务报酬所得不实施新的预扣预缴方法,且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四项目所得”。因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经营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的税款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继续享受。

三是纳税人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准予在汇算清缴时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税款时予以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等情形准确计算缴纳税款。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为“经营费用”的应当在“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栏内填写“生产经营费用”项目,同时计算“经营费用”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82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将经营费用的项目填写在“经营成本”一栏内,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项的要求,生产经营费用包括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奖金等工资薪金所得;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10〕47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是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应当自行足额缴纳税收的单位,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以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行业取得的所得,根据“营业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行业的所得中涉及人员报酬所得项目可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相关单位颁发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执行期限为准,扣缴义务人应按核定的应税所得项目计算缴纳税款。对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从“扣缴义务人”项目中划转为“扣缴义务人”项目并办理扣缴申报;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其个人实际经营场所取得经营所得可暂按“扣缴义务人”项目并办理缴税。

三是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和具体适用条件未作规定的,允许其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具体到自然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为居民个人;被投资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被投资非企业单位聘用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要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提交的资料应当及时留存备查。(二)除上述外的其他优惠形式的“人力成本”如何征收?

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有关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61号)两个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第1号文件第十一条提出“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适用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和办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享受优惠”的要求执行。

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的企业,自然人股东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执行;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的企业,自然人股东和个体工商户业主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按税务总局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自然人股东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继续按照财税〔2023〕79号文件规定申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在2023年1月1、2、3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国税函〔2009〕第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及财税〔2023〕61号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本通告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三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方面,自然人股东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填报纳税申报时,如果是按照2023年第61号公告要求申请享受优惠的,应当按照“自然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填写即可;如果是按照2023年第61号文要求进行免税申报的,则必须先填报减免部分相关内容。

四是纳税人自行调整相关凭证后符合税收优惠优惠条件的,以享受优惠前的月份为当月有效,可以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将不能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2023年1月份至现在,部分地区有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自行申报享受情况如何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四条的所称正常生产经营收入条件的确定:以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为准”。对正常生产经营收入条件明确的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亏损或微利企业年度内未弥补完的,可以继续办理减免税款手续;当年度发生的亏损或微利企业年度内未弥补完的,可以停止减征。

五是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相关资料与其他年度享受办法等相关事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规程>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等文件,对于个人在境内设立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行业的个人,可以分别单独或者合并计算个税。按照上述规定,在2023年年度终了后,以2023年12月31日为期限,纳税人没有享受过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的,2023年不适用减征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需要多计个人收入的,应当按照“对个人不重复计税”相关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据实预扣预缴个人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得将其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情况作为汇算清缴凭证。对于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的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事项时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是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上述所得予以扣缴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计算缴纳税款和罚款后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凭证》等相关资料。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应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内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应填写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所得以及与居民个人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类)》应填写专项扣除项目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所得”相关资料,如“居民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行业的所得”应填报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资料,如与居民个人有关的销售费用支出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