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该单位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费用。生育津贴是企业为鼓励女职工“多生、多育、少生”并实现节育目的而为女职工提供的一种医疗福利待遇。因此,作为企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女职工所在单位足额冲抵“生产成本”,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在冲抵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医疗福利待遇。但由于目前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尚未统一,因此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而关于生育津贴如何冲抵人力成本并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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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14年7月,某公司在对员工进行体检时发现,其员工王某的身体状况异常。于是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医疗保险,但王某的生育保险并未在其入职之日起办理。2016年4月9日,公司通知王某及其所在岗位调整为文员工作,但王某在调岗时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且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矛盾。王某于2017年3月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生育保险、缴纳生育津贴等相关费用。
二、社保冲抵具体操作
1、直接冲抵: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职工的缴费年限,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的。在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22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4条的有关规定,将生育津贴冲抵至劳动合同终止时所需支付的生育保险费或医疗费用中。2、间接冲抵法:员工领取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时,可以直接冲减应由社保缴纳单位代扣代缴的基数,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员工每月为公司交纳社保1000元,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全部由该名职工个人承担等。3、间接冲抵法:对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缴纳生育保险以及女职工“多生、多育、少生”期间获得的福利待遇来说,用人单位可在每月为员工发放工资时直接冲减社保缴费基数及个人应缴金额。例如: A公司每月发放给员工2000元作为工资,每月领取2000×12=6300元。
三、风险提示。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生育津贴不得冲抵工资。但鉴于目前各地对于其冲抵形式尚无统一规范和标准,因此不排除存在企业以此为由规避对职工的福利待遇而不计或者直接按照未参加生育保险天数计入职工劳动报酬等相关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其对于企业在员工手册中对生育津贴的表述错误,将其作为对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进行核算导致日后员工无法享受到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四、建议
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并充分利用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成本分录控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32号)第二款:生育保险基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与本单位职工结婚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的经济补偿制度。《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9号)第二款: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补贴待遇的女职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其他医疗待遇。因此,企业可考虑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先行与员工协商变更方案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措施来减少因生育津贴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五、小结
以上观点主要针对生育津贴如何冲抵人力成本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如果属于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对该事实存在争议时,则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事实存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存在,则法院应当认定该事实成立。对于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应当由谁承担等问题,也应当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但对于如何冲抵医疗费用等一系列问题仍然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思考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