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服务、福利以及为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将员工数、工资总额、在职人数等按照一定比率计算的工资总额作为人力成本。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的话,应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劳务人员有关的各种费用,而所需各项人力资源成本需要计入人力成本。例如:为雇有本企业全部员工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各项经费以及有关费用支出都应该计入人力资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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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津贴;提供或接受的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劳务支出;其他与劳动者收入相关的报酬支出。【案例】 A企业2023年12月1日职工工资收入共计83.65万元,工资总额为83.65万元,其他应付款总额为22.96万元。A企业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的各项职工薪酬共计107.04万元,其中工资106.74万元。A企业2023年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中有100万元是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了员工,另外100万元是以应付工资方式发放给了公司管理人员,但是这100万元应付工资没有计入成本。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为:(1)法定劳动时间内的工资薪金;(2)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3)职工福利费;(4)职工教育经费;(5)职工服装费;(6)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须从职工工资薪金中扣除的其他支出。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福利费包括:员工居住的公寓楼;员工配偶因工作需要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职工住宅;为职工支付的配偶住房贷款利息;为职工支付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学费或助学贷款利息;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前扣除相关标准规定确定的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应按税前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工资奖金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纳税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中个人支付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5倍,且不超过12万元(含)的部分;个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相关规定计算扣除个人支付到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后,其实际发放部分不超过当月本人实际工作取得的收入减去职工为其提供的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及与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出去的工资、薪金所得等项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个人支付到职工所在企业工作部分后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福利以及职工个人缴纳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企业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直接提取的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提工会经费。应缴纳的福利费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另外,企业也可以将工会经费提取出来用于职工的福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