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在2014年开始招聘新人的,由于公司管理严格,招人时还没有固定的模式,所以招聘成本也就没有纳入人力成本中,而是作为薪酬一起列入了应纳税所得额当中。”对于这样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并不能确定用工成本是否包含招聘费用,因此也很难将此费用计入人力成本中。但随着科技发展和时代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模式——“招聘+培训”模式应运而生: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向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发布简历(比如招聘时有一个求职者符合条件)并经过面试通过后发放聘书),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书至企业进行任职或受雇操作。

一、什么是招聘?
招聘,又称聘雇,在传统的招聘中主要有两种形式:合同聘雇和市场聘雇。合同聘雇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市场聘雇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布招聘信息并提供招聘岗位,然后向劳动者发放聘书,在求职者到达一定规模时,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来说,在传统劳动法上,招聘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之列,所以其主要以协议形式体现;而在新劳动法中,招聘又分为合同制和非合同制两种情况。其中,合同制指的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就业机会所以对于这一种招聘模式来说合同一般需要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存在;而非劳动法中提到的“劳务派遣”则是指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则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为国企或私企)指派工作人员接受劳务管理。
二、“人才招聘”业务属于什么业务
人才招聘是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向有需要的人才发布招聘信息并给予聘用支持的活动。而该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招聘业务又有本质上的区别:招聘与求职者相关的业务属于人力资源业务,主要是提供职业发展规划、职业指导等;招聘与求职者相关的业务属于人事人才咨询服务,即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业务是对人才招聘业务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而上述提到的人才招聘业务属于人才招聘咨询服务业务。人才招聘业务中求职者和猎头公司属于劳务合作用工关系,因此业务模式也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以猎头公司为例,其“人才招聘”业务中也存在劳务项目对应关系。
三、招聘费用是否应该计入人力成本?

根据上述观点,企业从猎头公司购买猎头产品而支出的费用应该计入人力成本,因为猎头产品是通过特定目的去寻找特定专业人员,而招聘人员的薪资水平和薪酬发放标准与应聘人员相关。因此,招聘费用属于直接成本,而应聘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招聘、培训等支出也应该在人员成本中核算。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将招聘成本计入人力成本并没有硬性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所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7号)第四条规定:”以非货币形式或非实物形式支付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在确定其计税基础时,可作为劳动成本处理。因此,企业招聘了非实物形式的人才时发生的支出不属于招聘费用之中。”
四、如何理解企业和猎头公司签订的合同?
猎头公司是一家从事人才服务及培训服务的企业,猎头公司是一家经过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许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也就是说该公司与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如果猎头公司从事的是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那么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按照服务费的标准来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如果是雇佣合同,按照劳动关系来缴纳,那么企业就应当与猎头人签订聘任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即雇佣协议或者服务合同。
五、结语: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任何一种用工形式都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在用工形式中获得更多好处而在薪资中降低成本以获取更多优势,应选择“招聘+培训”模式,而不应将招聘费用计入人力成本。当然,由于人力成本的计算比较复杂,所以可能会有税务机关会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应征税收额或实际支付应征税收额时所依据的计算方法不正确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应通过专业机构或咨询税务机关来判断求职者提交了何种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应税劳务范围标准而支付工资时是否符合免税资格、支付薪酬时是否存在与该等其他应税劳务相同或类似业务中应当适用的免税条件等来判断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劳动用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