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但在实践中,该奖金是否属于人力成本是企业很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它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还是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属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包括:(1)为职工支付的工资;(2)职工福利费;(3)未参加的文体活动费和福利费;(4)保险、福利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劳动者个人产权部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计算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合同,但是直接发放奖金等情形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3)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4)企业对外投资收益。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各类奖金应当属于员工工资薪金,其中包括绩效奖金;

企业以职工薪酬、福利待遇以及对员工发放的各类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收入支付给职工的补助和奖励等也应当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此外,企业向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奖金也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奖金、劳务性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带薪年休假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助、劳动保险等。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绩效奖金、其他奖励收入时应将上述支付的各类奖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奖金等支出必须计入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中。

3、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列支其他与该员工取得的收入相关或无关的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奖金金额,分别按照下列方法处理:(1)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项目和标准,直接在税前扣除。(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费用,可以凭合法有效凭证直接支付给员工而不需要在税前扣除。(3)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按照规定应当退还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绩效奖金中,不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应从工资薪金中扣除,如果该公司按工资薪金列支其他与该名员工取得业务宣传费或文体活动费有关或无关的费用,则不能从其工资薪金中扣除;

而如果在薪酬开支中,直接以该员工取得工资薪金作为支付的报酬来扣除,则不应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工资薪金。关于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各项的支出,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职工福利费;(二)未参加的文体活动费和福利费;(三)保险、福利费用;(四)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但如果该公司以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费用,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规定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为了防止上述问题产生,建议加强对奖金发放项目的管理,及时对相关收入进行分析登记。

如未及时进行分析登记,极有可能导致其他问题的发生。因此建议对以上奖金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对奖金的发放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其次,要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收入进行分析,并及时对相关收入进行登记;再次,对有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奖金发放要进行书面形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或者发生争议无法进行举证,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