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消耗定额标准,并按年度编制人力资源成本预算,年度内分月计提或摊销。其中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和外部劳务派遣制度。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非法人组织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501号)相关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费总额计算折旧政策及年限并在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编制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计入资产或者产生费用的成本项目,应作为资产计入成本费用;其他属于成本费用的项目。

1、工资总额

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0号文件中关于《工资指导线》要求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支出总额。它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直接人工与间接人工对数平均分摊的金额;第二部分是与直接人工有关的费用金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人工支出包括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企业应根据工资、薪金支付实际发生的情况提取、摊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计提基本工资后作为职工直接人工所发生的费用;如有工资、薪金外支出,在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冲减相关税金后进行纳税调整。

2、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福利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其员工发放的福利性支出。包括:集体生活补助,医疗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伙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或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公司根据该规定将单位职工福利费用与工资总额分开单独核算,但又不能相互抵销。如某单位因工作需要向相关科室发放工作津贴、福利费100万元人民币(含税)。其应记入“工资总额”科目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计入“员工福利费”账户内;对该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应冲减的公积金中扣除的金额计入“工资总额”科目内。

3、职工薪金

职工薪金包括: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规定计入企业成本支出;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按月计提;不存在跨年度分配的,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有关政策予以调整;企业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缴纳;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应由其承担的部分。按规定提取和摊销;不存在跨年度分配的不属于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所得,应当自发生当期起分月计提或摊销。

4、工伤医疗费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至治疗终结前或治疗终结后一年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治疗伤情未稳定前或治疗终结后一年内,支付伤残津贴;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三个月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其承担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确定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发生额按月计算;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按天计算,不得高于住院前3天交通费费用之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月计算;交通费不超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之和;食宿费不得超过标准费用之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5、其他各项费用(以下简称“上述费用”)。

按规定计提折旧的费用应在摊销期内进行摊销。以上成本项目主要成本和费用主要成本核算周期为2年及以下、3年以上、4年以下和5年以上、6年以下、7年以上。1-2年的成本核算周期可采用《国有资产管理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分录进行核算;3-4年的成本核算周期可采用《国企成本会计制度》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算;5年以上的成本项目应在“预计未来数年内支出”一栏中计提相应费用或在“预计未来数年实际支出数”一栏中冲减相应费用或在后续年度计提相应费用或在本期计提相关费用等相应辅助费用部分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