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接触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就是说用工需求越大,人工成本就越高。在中国制造业大省山东,目前山东省在招聘的务工人员约为20万人,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同时一些大企业把招聘人员做为经营重点之一,希望通过吸引更多员工、留住高端人才来实现赢利。所以我们看到山东省每年都会出台政策“招不来工”、“留不住人”。那么我国对于招聘用工有何规定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相关内容。

一、招工条件

我们知道用工单位对员工的要求有很多方面,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体检通用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对劳动者身体条件提出了具体规定:①身体健康:身高在1.60米以上,体重在35公斤以下,脊柱正常且无畸形;②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学历;③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④身体状况: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残疾等次。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向本单位提供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明后,用人单位又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除补缴以前年度应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外,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本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进行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未能证明员工胜任工作而解雇他,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处以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在我国“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期间”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此当员工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下入职证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对员工进行辞退或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下均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补足所欠的合法工资数额。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劳动者作出的经济补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次性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终结经营活动时,原向劳动者支付给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得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期间和非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经营期间。经济补偿金以该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至年末。

四、结语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资源稀缺,导致劳动力工资收入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工成本之间不匹配。因此,提高人工工资水平成为很多企业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未来将有越来越多企业将人工成本作为生存发展之本,这势必对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和劳动力供应方式带来巨大影响。如果我国从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出发,考虑到劳动力供求关系在人力成本中所占的比重,那么将我国劳动力供给结构与劳动力供求关系进行比较将具有较大意义。本文分析了中国劳动力供给结构与人力成本之间在人力成本中所占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