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月加班200天,如果不给加班费就辞职了,这个算人力成本吗?”“加班就是变相的双倍工资吗?我每个月都发那么多的津贴,为啥还要算人力成本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加班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情况。那么,有没有计算人力成本的规则呢?从理论上讲,人力成本指劳动过程中所耗费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1、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所耗费的物质财富,包括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社会保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属于经营性工资。所以《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都属于劳动过程中所耗费的物质财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加班是否属于“双倍工资”并不能完全衡量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耗费的物质财富是否发生转移。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还应当履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法律关于劳动报酬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标准之外多支付工资。多个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或者非单一薪酬标准。奖金属于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所获得的直接收益;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享受或者依照规定享受待遇。

2、精神财富是指劳动者为实现其价值所付出的精神价值,如创造性劳动和独立思考等精神追求。

而精神财富则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追求。对知识、技术、思想、经验和技能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密切,是导致劳动者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经济成本不能仅指物质成本,还应包括人力成本。因此根据劳动法原理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在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余额部分应当作为企业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需支付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对于加班工资来说,则是因为企业不支付加班费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当然对于加班费这种损失一般是不应该由人力成本来赔偿,因为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义务,并非金钱方面所需。因此即使加班,也应该是应得到加班费。

3、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或非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

劳动报酬是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也应计入“人力成本”,因工作时间属于固定小时工作时间和计件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都是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基础计算。《劳动法》中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倍数支付。”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工作制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包括八小时)、每周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工作制。”“不分节假日实行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该条文由国务院劳动部门制定,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规定对加班情况进行特殊处理。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而增加工作量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增加工作量。”而这种额外支付往往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比如“双倍工资”)。对此,国家人社部发〔2016〕1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学习、休息休假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双方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4、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支付,以保证自己获得合理的报酬。这也是工资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所在。在工资支付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能保证遵守劳动法规定,那么就可以发放相应报酬和加班费。当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则应支付加班费。加班工资包含加班费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如果劳动者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则视为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费。如果是不给加班费的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的正常劳动也无法提供加班费,那么法院会认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就属于加班奖金或者福利。当然从劳动者角度来说还是很有必要享受双倍工资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内加班是有加班工资计算规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劳动报酬;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用人单位应当发放津贴;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工作量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下浮支付报酬原则,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此外就像上面所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大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拿到加班工资基数计算为经济补偿的。对于加班费不是用人单位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工资或者不能按要求加班提供了加班费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掉双方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或者加班费。

5、知识产权和其它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份或者经营成果等,包括其他权利和财产权利(版权),也包括劳动所得等。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这部分人力资源成本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不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任何报酬。同时,员工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知情权、获得报酬权、自主管理权等。但是,这些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果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则视为员工同意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中也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一个工资标准上每日或者每月。累计工作已超过12小时未超过4小时的,按劳动日计算;超过4小时的部分不得以计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所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但每月不得少于3人民币”,也就是说加班是双倍工资支付给职工时没有约定加班费的情况下不能计算出人力成本。所以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如果没有加班而是享受了双倍薪资待遇,该如何申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