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公司同时生产化妆品(税率30%)和护肤护发品(税率8%)。2005年合并申报消费税2700万元,2006年通过分类核算后:
合计1708万元,较合并核算节税902万元,直接增加盈利602万元。
1. 延长供应链:设立商贸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采购平台,通过合理定价将利润截留在个独企业,利用其核定征收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2. 收入拆分:将会员卡服务(6%税率)与产品销售分开核算,避免全部收入按较高税率计税。
3. 用工模式调整:通过劳务外包协议将员工薪酬转化为可抵扣进项,降低增值税税基。
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有限公司,可享受:
综合税负可显著降低。
通过分析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在符合条件时进行转换。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避免进项抵扣不足导致的税负过高问题。
以上案例均需注意:
建议参考《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等专业书籍系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