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劳务派遣服务、职工薪酬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免税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劳务派遣服务、职工薪酬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以下简称“三类”),取得的上述三类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得从销项抵扣。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不属于三类成本的人力资源费用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

一、注意事项
在计算人力资源费用的时候,首先要注意人力资源费用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取得单位发的绩效工资。三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是劳务派遣机构与受托人签订劳动合同。(1)取得单位发的绩效工资的凭证:应由单位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核算后,向企业提供员工工资的原始凭证)。(2)取得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凭证的证明:工资发放凭证应由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规定开具,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工资”字样。
二、典型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非居民企业,2017年6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营业地址在河北省邢台市。主要经营项目为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加工劳务及服务。经营场所租用于邢台市行政辖区内的临西县县城。2023年4月甲公司开始承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业务,支付工资薪金300万元,劳务派遣人员20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1.《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盾)1张;2.《北京市消费税专用发票》(税盾)1张;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发〔2016〕36号)附件三十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进项税额抵减政策。因税务机关没有及时退还,甲公司已于2023年4月29日收到补缴税款通知书,要求补缴税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原免税单位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或者其复式缴付税额不足部分,可以抵扣其全部应纳税额。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中的 A公司是由劳务派遣员工去 B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 B企业为 A公司支付工资。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A公司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张。A公司应如何选择呢?A公司应首先在业务洽谈时详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从事的业务类型、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人数等,同时注意保留对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