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营业收入,是企业通过提供薪酬等形式获取的直接或间接劳动报酬、管理费用等,包括工资报酬、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等。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提供给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和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薪酬、绩效考核、社会保险等间接劳动收入以及其他直接劳动成本。其具体核算方法为: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基础,按照工资总额占员工人数的比例,扣除必要的福利而计算出的单位人工费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营业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通过设置一定标准的工资薪金率对人力资源收入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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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一单位员工在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连续工作、学习数月以上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及与此相关的福利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员工工资薪金按规定分别计提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总额=人工费数×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税率;根据工资薪金计算出来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由于人力资源成本的产生主要是指间接劳动成本(包括薪酬、奖金和津贴补贴)。因此,一般应将工资薪金总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确定为成本费用,并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总水平计算扣除。另外,由于一些地区实行工资薪金水平不同实行差异化税率,如广东省实行最高工资额税率和最低工资标准税办法,实行不同工资薪金制度档次实行不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因此,工资薪金总额在发生时应按其工资薪金计算出职工在企业应承担的个人成本部分作为企业确认营业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费用总额(包括工资薪金和加班工资)扣除范围和基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纳税调整。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该计算方法:根据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出单位人工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劳动工资”科目:工资薪金总额=人工费基数×系数-管理费用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变动系数;实际发放时直接支付给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发生的补贴和报酬,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个人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包括人民币(含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清单中列示的各项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属于非劳动收入者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绩效考核、社会保险、福利等辅助劳动收入

绩效考核,是企业为实现用人目标,为员工的日常行为和绩效评价结果提供考核、奖惩的制度。它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包括工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福利制度等。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对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的一种保障工具,由员工个人承担费用。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缴费期内为国家提供福利待遇、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工资和福利收入以及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福利指企业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用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产生以及用于补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补充医疗、生育补贴等等。福利性支出:企业为了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根据当地标准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缴纳部分。同时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居民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有的工资等收入。福利性支出包括企业为个人支付或者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企业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费用,不得在工资薪金总额中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其他营业收入中核算[2]:为取得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奖金工资收入以及绩效考核和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基数中所包含金额的100%;社会保险所含部分;福利费等。人力资源成本支出:直接费用支出;开发新技术支出和其他人员平均工资等,均按照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比例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形成。此外,企业还应向员工支付其他个人必要开支如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金等个人部分。其他收入包括加班费和调考费,奖金、补贴、年终奖,奖金(津贴外)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等与职工福利
3.其他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如:发生的生产损失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会采取降低劳动报酬或者实行固定工资的方式来提高员工薪水的比例。这种方法有很大一部分弊端,因为固定工资并不能保证工作人员始终处于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当中,当其发生亏损时,企业就会面临成本不能全部收回或扣除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类经济损失属于企业为弥补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从该支出中计提损失准备来弥补生产经营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劳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因此,如果采用固定工资形式,则应计入人工成本,作为实际发生费用,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纳税,或者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期间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造成无法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应作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制度时作为扣缴税款而影响了企业应纳税款数额。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才可以解决生产经营中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如果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将会使企业减少利润甚至亏损。但对于非经常收入则应在收入中扣除,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就会引起税款流失或是影响利润,所以说对此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应该有一些区别,但是这都是在有法律法规依据且适用于所有企业情形下比较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在此不做赘述,如在一些大企业中可能不是每个岗位都采用固定工资制,但一般都采取岗位制或工作量制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方式来控制员工成本。也有可能在工资总额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不足20%情况下,而采用一般工资率方式则完全可以弥补企业因员工数量过多而造成部分劳动成本无法核算而直接损失。当然这一方法也是有风险的,因为这种损失很难进行准确地估计和核算,有可能在发生时被扣除而不能作为当年损益反映或者调整,因此不能适用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