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结转怎么做账,简单说就是用结转人力资源费用来分摊当期应交税费。一般情况下,公司采用的是固定费率成本法核算各项人力资源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包括员工薪酬、员工福利等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免税项目;如果可以扣除的金额,如应扣未扣减以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扣除。不能扣除的费用,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予以报销的政策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和由财政给予补贴的政策调整的应由企业承担;其他项目确需在发生时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在税前予以扣除。也就是说缴纳了员工福利费也是需要一笔费用来解决的。所以企业应当在员工薪酬等相关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具体核算时不需要考虑计入当期所得税成本或者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情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下该如何做账。

一、结转人力资源成本,也就是计算员工薪酬等相关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
假设公司有3名员工,2018年年底公司工资总额为8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5000元,福利费1000元。公司不存在个人负担问题,但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1、工资/薪金:“人员费用”科目金额=(员工当月工资总额-5000)×20%=75000元,这里要注意的是:员工薪酬等相关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这个点是不可扣除的,所以这个就属于人力资源成本结转。2、其他支出:“奖金”、“津贴”等收入不属于个税的免征额内项目,因此需要考虑在员工薪酬等相关费用扣除时不能扣除,需要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直接按照【其他】科目核算如下表:3、收入总额=80万元÷(1+20%)=21万元(例:假设职工人数为2人)。那么这笔费用该如何来做账呢?
二、计算人力资源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该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社保、住房公积金、其它福利支出)÷员工人数×(1+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8)=工资总额÷8+社保基数×(1+本人实际工资+奖金)×社保缴费基数×8%+其他项目×10%。实际发生的情况是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来计算的。实际发生的数额可能会超出我们个人收入的一定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属于职工福利费事项或者其他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核算时应当扣除的项目包括了相关费用、损失、滞纳金、罚款,其中不包括可以扣除的税金以及应纳税款,不超过当年全部实际发生额5%的部分。所以在企业申报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这一点。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来看看需要承担哪些税费吧!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20%;税率=25%。其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800-30×20%=2000;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项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所以不管企业采取何种税率或者有什么其他扣除项目,只要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符合条件的,均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当然,实际工作中如果确实没有扣除也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申报抵扣。因此我们计算得出的数额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个税数额了:(1)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总额×20%×税率=105000×20%(20%);(2)应纳税所得额=4000×20%+应纳税款+个人所得税=800×15%+400-20=4000元。因此实际个税减免力度是比较大的。
三、注意事项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企业要充分了解各种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涵。比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需要在当期计入费用,或者冲减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再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摊销。要注意的是,人力资源成本支出与当期增值税清算发生额相匹配时,才能计算税额。即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扣除相应限额的费用,再乘以当期该项目所对应的税率后,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人力资源费在以后的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必须同时将相关政策规定说明并如实纳税。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该部分内容的核算也需要谨慎。这里特别要提醒大家,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一定要注意该期间的人力资源费用已经计入当期成本,且不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应对此进行充分准备。比如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才知道自己的工资薪金是否属于免税项目,也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计算出来的税额则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