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节能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重点审查了清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技术改造等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7年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清单要求,对于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批复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以下简称“清洁生产申请审核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地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审批事项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等两个以上重大污染减排指标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行为、重点监控企业不按规定实施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本地区重大工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建单位必须执行《清洁低碳生产发展导向目录》中明确列入名单事项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上述内容,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清洁低碳项目节能减排工作。

一、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人力资源成本管理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财务问题之一,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而企业经营活动中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最关键的因素,对此进行充分、有效地实施管理不仅是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更是提高社会效益和员工收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现代商业模式和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当前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当前,人力资源成本管理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人力资源成本管理至关重要。但由于对人力资源成本管控能力不足,导致企业 HR部门经常面对企业 HR的抱怨、指责甚至惩罚,使得人力资源成本管理工作不能顺利地开展。当前大部分 HR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对岗位职责缺少认识和理解,缺乏战略方向,导致无法真正利用所学理论指导生产实践;不能在企业中合理运用有效手段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差,导致人力资源浪费严重;人员管理不到位,难以保证业务经营的平稳过渡等等。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或隐患。如:未能有效利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待岗等相关规定; HR对员工工资支付时间存在争议等。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成本控制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在管理上对不同职能部门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和方法(如:根据销售业绩确定绩效工资比例及发放方式),导致企业支付员工时所需人员数量大、岗位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对薪资核算以及与之相关服务事项难以统一,不能准确计算和评价服务质量等。严重影响了 HR人员职责履行和团队成员的利益,不利于企业发展,不能提高整体绩效。同时由于成本管理观念不强、组织结构松散、专业人员不足、成本意识薄弱以及成本管理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虽然存在较多问题但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持续改进。因此加强人力资源成本控制势在必行!

三、建议与思路

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采取其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不得恢复生产。同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清洁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和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制度等公示制度。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的审核内容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是清洁生产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基础措施之一。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够有效推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政策及措施: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对通过国家清洁生产审核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工业项目,按有关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对相关单位和项目依法不予核准排放新产品、新技术、节能技术改造许可、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涉及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未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对其他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的单位应当立即投入生产或停止使用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拒不达标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