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灵活用工人员因服务费纠纷采取极端行为为自己争取权益,引发了社会对灵活用工平台的关注。事实上,此类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其根源在于社会保障问题。

灵活用工平台在欧美的发展历程中,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的关系平衡经历了从社会保障缺失到逐步健全完善相关保障制度的相似历程。以Uber为例,其起初也因未能及时保障司机的权益受到挑战,但在整改后,其专门编纂《欧洲工作社会保障白皮书》并出台相应举措,通过与保险机构等合作,向灵活用工人员提供包括交通事故、住院补贴、财产损失和第三方伤害等保险。
在我国,灵活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之间均为合作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制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约束。因此,灵工人员的权益保障存在缺位。
尽管如此,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和地方监管部门已作出突破与创新。如某平台针对即时配送等行业内灵工人员高伤亡率的现状,与中国人民保险合作,专为灵工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设计、推出定制化的保险产品;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则出台《管理办法》,在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方面作出突破。

然而,这些变革对于各行业灵工人员的权益保障而言,还远远不够。我国应当建立起用工单位、灵活用工平台及政府相关部门多位一体的灵工人员权益保障体系,以系统地、全面地为灵工人员提供权益保障。
总之,灵活用工模式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助推作用,对老龄化社会结构迭代的积极应对以及对后千禧一代灵工人员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顺应改变所产生的影响趋势已势不可挡。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寻找平衡各方诉求及利益的综合解决方案,以给予灵工人员更多必要、合理的身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