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对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关于平台企业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的问题,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的问题,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目前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许可事项外,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内的各项许可事项均为后置许可事项,即经营者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

关于助力区块链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的问题,2017年4月起,税务总局在深圳、广东、云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针对特定业务和特定票种探索推动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试点票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实际用票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推进相关电子发票事宜。

综上,税务总局对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等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了自然人、平台经济、灵活用工人员收入、前置许可审批条件与流程、区块链电子发票等问题。这些政策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