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摊销公式为:企业当期成本=职工薪酬总额×劳动合同期限×法定福利额度。其中,法定福利额度是指不计入会计核算的员工福利费。法定员工福利费根据一定时期的标准,由企业提供,其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工资》规定执行。

1.职工薪酬总额
职工薪酬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从员工个人或其代理人处所获得的、与职工薪酬相关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年终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补贴等劳动报酬(不包括奖金资)以及其他与职工薪酬相关支出和资产处置有关的费用。职工薪酬总额在企业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成本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一类是除职工薪酬外,部分职工薪酬可计入职工薪酬总额。计算公式为:职工薪酬总额×劳动合同期限×法定福利额度×职工薪酬总额。
2.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一段时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的总和,包括固定期限、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等。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照实际期限确定。对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主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2年属于无效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将产生一定费用。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不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两个月的,应当在一个年满了六个月后计算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连续不超过六个月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计算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连续不超过六个月或者不超过一个月但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单位的报酬、休假、特殊劳动保护等待遇;非标准期限或者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不支付报酬或其他经济补偿的,应按照实际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3.法定福利额度

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费用,不计入当期成本。法定福利额度由企业和员工双方根据其贡献大小自行商定。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支付各种福利,包括教育、医疗、住房、交通、通讯等基本福利,以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其他方面福利费,还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收入水平,对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94号)中规定,除国家规定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外,企业为其全体员工发放包括法定福利在内的工资薪金时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因此,企业为员工发放的法定福利额度可根据不同时期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4.计提折旧和摊销
折旧是指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企业在其使用年限内累计摊销。折旧方法一般有三种:按一定的率或年限计提;按月分摊;不设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折现法计提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5.费用处理
企业发生的人力资源成本,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但企业发生的法定福利费用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可以按规定扣除;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向员工支付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