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控制,应当遵循适度、真实、可追溯的原则。企业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应当全面了解员工个人劳动成果及成本控制情况。第五条综合管理系统应当与人力资源部门的业务流程、信息平台等数据接口,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保证管理平台高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第六条综合管理系统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目标成本与可衡量成本评价体系(GOP),用于评估组织各部门的各项目标成本信息以及各部门年度目标成本动态控制(RDI)。第七条综合管理系统应当定期与组织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要素动态获取相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经营状况调整其目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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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目标成本的分析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应当对组织各部门目标成本的目标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可用于制定本部门内人员配置的调整和优化,以及确定该部门的岗位结构、岗位设置、薪酬水平和变动幅度等指标,并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中岗位绩效等级对应的成本调整幅度,评价该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成效,实现该部门岗位目标成本。评价指标体系中“岗位设置情况”应包括岗位人员数量和岗位数等相关指标的具体信息;“人员结构”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各岗位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岗位职责”等内容。计算结果应当以表格形式反映组织各部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主要生产要素、所需资源成本、内部各岗位人员数量等各项目标信息。指标可通过设定目标和计算公式等形式予以实现。
2、人员绩效考核
A、组织绩效考核,应当以考核结果为导向。B、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在员工绩效考核档案中。C、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组织进行相应的奖惩。A、综合管理系统应当与组织绩效考核系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定期开展绩效考核信息管理及分析与调整工作。B、考核过程应当通过文字、图表等形式呈现考核结果,并按照不同的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设置相应的考核等级及档次。C、考核结果应当以一定的形式通过个人档案信息进行记录,作为薪酬体系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作用:(一):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存入个人档案,并可以作为考核优秀员工、调动、调整工作岗位等人事关系转正后有关薪酬事宜及员工离职以及续聘、调整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内容的重要依据。(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奖金标准、职务晋升、奖惩及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及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考核、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E、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并实施绩效考核指标、方法、考核等级管理及程序等重要内容和具体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根据本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各类费用与绩效考核指标变化制定情况定期调整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反馈(可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调用)给相关员工使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绩效工资分配比例、考核结果应向员工公示等相关制度。(四):在年终结算中要将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和个人奖励、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等主要依据……。(五):与薪酬相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当纳入本公司组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企业与员工利益相关者沟通不充分或有误解时以及需要改进而未能改进时,考核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整改……;考核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展示并反馈员工个人信息用于绩效考核记录,如有异常,可以按照其他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处理

3、薪酬绩效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目标成本考核、薪酬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等相关信息的记录、计算、统计和分析。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制度,结合组织人力资源状况,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并按照指标分解至各岗位和员工,推动工资分配制度向更加符合岗位需求的方向发展。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结构比例关系,充分体现岗位价值、技术能力及绩效贡献;合理设置不同层次薪酬结构,提高员工薪酬水平。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和标准激励措施,对组织绩效进行评价。建立薪酬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规定。对薪酬实行分级管理和差异化激励,员工献身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企业应当建立薪酬考核体系并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定期评估机制和调整机制,并向上级报告情况。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薪酬设计进行系统审核并予以调整,同时将审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结构及发放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利益保护机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损害。
4、社会保险管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综合管理系统应当通过成本分析,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调整社会保险经办的目标成本。第八条企业与其雇员必须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明确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和支付标准。对社保所需支出明细项目必须如实记录,并根据企业规定在每月5日前将其汇总到综合管理系统中。第九条年度计划应当在明确目标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情况,合理调整社保控制指标。第九条社会保险计划预算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等方式,实现与成本的动态调节,并确保费用支出与目标利润相匹配。第十条企业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相关法规要求及程序。对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社会保险费可由企业向员工个人缴纳。第十条实施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过程中不得挪用、截留社保基金收入(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检查相关制度是否贯彻执行等,以防止社保费用滥用。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条人力资源目标成本的预算应当根据组织实际制定,并按年度执行计划并与员工工资结算管理系统进行集成;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后应当及时反馈给部门总经理或总监、总会计师、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负责人用于绩效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