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物质技术有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人力资源成本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确定合理的人力资源成本。②确定具体办法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合理确定。③企业按规定应当计算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及时办理缴费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劳动制度及社会保障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④在计算各项经济利益相关者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①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②劳务报酬不含社会保险费;③职工福利费不含社会保险费;④与其他经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补偿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作为当期工资薪金和奖金、津贴等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方法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在内的全部支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它是与物质技术有关而又不属于福利性质的支出。企业计算人力资源成本时,应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计算相关的工资薪水和失业保险待遇。
二、计算方法的选择与核定(1)
计算方法的选择:企业为有效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如果选择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反映人力资源成本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所要考虑的因素,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在对各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计算时,应结合成本核算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核算办法。在选择核定方法时必须考虑其与有关法规精神、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挂钩问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再考虑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或计算标准。计算标准应采用最接近实际使用标准的公式。
三、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成本核定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有很大的关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人力资源费用支出,如支付给员工工资,支付给员工福利费、补贴等。对这些费用的支出,企业应该结合员工的工资水平、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力资源成本一般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事项中所反映出的,在计算工资薪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如果是直接从工资薪金中计提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计算职工福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时予以考虑和扣除。同时,企业要考虑职工实际加班问题,避免劳动者在企业加班期间获得报酬。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采用核定人力资源成本时,其基本工资应当按日(小时)为单位计算。而采用人工成本核算方式核定社会保险基金成本时,主要是考虑其劳动强度及劳动力使用成本的实际情况,一般都是在每一天工作时间内发生固定或变动用工数量(劳动强度)、劳动者数量等问题才开始计税。
四、工资薪金所得税核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定额法:实行定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实际成本费用,按照合理的限额核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2、分项法:对同一应税项目,分年度按月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进行汇总预扣预缴。3、总加权法:对于以同一工资薪金标准所得进行加计扣除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纳税。4、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扣除法:是指对职工因其实际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协议应予支出的费用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情形下予以的税前扣除。
五、计算过程:
计算公式:(一)人力资源成本=工资薪金=主营业务收入-各类社保费用-其他支出-未确认经营收入的其他项目-税前扣除-年终加薪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工资薪金(二)计算方法如下:上述公式中的第(1)项为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第(2)项为按实际工资薪金确定扣除项目的应缴税额等;第(3)项为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缴税额等。(三)会计处理过程:单位通过计算所收取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劳动制度确定有关的合理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项目时,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如果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的费用计入“其他支出”科目,则不在此列示费用范围内;如果属于按经营所得计算扣除项目清单列示费用计入“其他支出”科目项下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