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成本,是指企业为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而发生的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税前利润用于弥补因工资薪金支出减少的所得税税额,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人力资源成本不是一般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企业只有在人力资源成本得到合理控制下才能充分利用税前利润。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是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包括:工作人员(含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人员等;二是人力资源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分摊;三是人力资源成本采用分项目核算;四是人力资源成本与其他业务发生额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备抵法等方法进行核算;五是人力资源成本与其他业务发生额之间也可以采用差额补偿法等方法进行核算;六是人力资源成本与其他业务发生额之间可以采用不平衡分配法等方法进行核算;七是人力资源成本与其他业务发生额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采用备抵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一、编制科目汇总表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确定各类报表项目名称和内容,编制科目汇总表。企业根据科目汇总表编制明细科目汇总表,对各项费用以及期末结转金额(费用化)进行核对,确认相关费用是否全部入账;若无误则记入“其他费用”科目下,若不符则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职工薪酬备付金”科目下;若不相符则记入“其他费用”科目下,并在相关费用项目下填列相关明细科目汇总表;若不符则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职工薪酬备付金”科目汇总表。(注:此表只提供明细科目汇总表作为参考);人力资源管理科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或调整时,在科目汇总表“相关费用”一栏填列“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职工薪酬备付金”等相应科目;员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调整后再填列“其他福利”科目。

二、核算人员工资项目和标准

工资项目和标准在会计核算中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工资薪金》,企业可以将员工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如:固定工资项目包含基础工资、绩效报酬及其他相关收入;奖金项目包含个人奖励、福利基金、其他奖金项目等;加班工资项目包含加班奖金、补助等;其他津贴项目包含年终奖等奖励和其他福利,例如:奖金、补贴、加班补助等。对于未列入工资薪金项目或未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税额,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超过规定限额或标准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成本;对于按规定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时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成本。按规定应计入项目实际发生额(包括应计入和应实际分配)、计入工资薪金成本时,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总额;对于超出规定限额或标准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例如:扣除款)不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成本。

三、计提人工费用

企业在进行人工费用核算时,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计提一定数量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与会计费用是不同的概念,会计费用是指按一定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非按生产经营规模计算的、发生于生产经营各阶段、在各个生产环节和产品上能够直接为企业创造收入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7)第7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出或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或者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与此相关甚至超出上述标准或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作为工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薪金所得等所必需费用在税前扣除以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摊销

人力资源成本的摊销主要包括: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等。【例】某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按照员工薪酬与职工年金之和计算为人力资源成本,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而2014年1月1日之后,员工费用的计算则不受此限。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进行核算;且本科目核算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可反映该企业以“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职工年金”作为当期确认该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基数而发生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据实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为应付职工薪酬支出摊销费科目下之会计科目。【注意】员工费用摊销计算方法应包括工资薪金、员工年金与职工工资总额之和。

五、结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以适当的工时或劳动定额为基本工资,并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实际支付时,将工资薪金总额结转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劳务派遣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结转到“其他业务”“业务招待费”科目时,按照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薪酬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和有关服务合同约定,对员工劳务派遣费用和有关服务合同约定发生的其他费用分别按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结转,将费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有职工发生欠薪等情况时,应当将欠薪金额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由于劳务派遣公司自身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临时用工形式时,可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及有关服务合同约定将临时用工转为劳务派遣业务类型,计入“工资薪金”科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或应纳印花税额)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