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公司工作的过程中都会有一笔人员工资,一般这些工资是作为企业的办公费用,但是有些企业员工可能会面临一些人员问题,比如:用人单位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安排员工正常上班或请假。企业为员工支付工资性和福利性费用。因此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具人力资源发票的话,企业也可以作为成本入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企业在为员工开具社保补缴凭证时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材料,但是对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工作环境、工时、休假次数过多导致工作异常忙碌甚至无法正常上班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理。但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为员工开具相关发票时要注意真实性和合法性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开人力资源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认证、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实际需要,向纳税人直接推荐代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增值税专用账户进行实名认证。未实名认证不全的不得办理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开票业务,不得将代开票信息直接推送至纳税人的外部支付平台。(三)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企业应当自取得委托代开上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企业在取得第三方劳动合同、工伤认定证明等材料后,应及时为所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开具工资专项附加扣除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与之相关的佣金收入、职工薪酬等,符合条件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支出,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所不同,具体以个税税法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以实际支出为计税依据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提供各项职业培训的专业化机构,通常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薪酬、社保、劳动能力鉴定等服务。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来说,不仅要了解人才、培训、薪酬、社保等费用的计税方法,更要清楚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定要合法合规。如果企业员工通过伪造劳动合同骗取税务机关提供的职业培训凭证抵扣个人所得税等将被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口货物的,应取得符合条件的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