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工资核算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将其作为员工福利费用进行核算,这也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工资总额是按月进行的,我们经常会以月为单位对当月的工资总额和各项费用开支等进行成本核算。在这里我们以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来说,员工福利费是属于员工福利支出。员工福利费一般按照成本金额乘以每月员工工资总额,作为每月应发工资的金额。企业会将这部分费用存入成本账户中,以便于企业对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例如:某人力资源公司为了加强管理,通过开展员工薪酬代理业务来获取经营利润空间。

1.按照该公司提供给员工的薪酬代理业务金额为75000元,其中支付给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是由客户自己垫付,员工个人部分费用为31000元。

其成本费用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的规定,属于应由个人支付出去的各项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费用。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个人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交易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扣除。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下:在核算员工薪酬时,应当将支付给员工个人部分费用作为员工福利费进行核算。我们通常会将其作为员工福利支出计入成本。因为员工个人部分的收入金额比较大,通常不会直接从个人银行卡中支付给个人,而是由公司员工自行垫付或者是客户或者公司自行与员工之间的往来。公司收取个人报酬后,将这些费用打入成本账户,以此来作为成本费用进行核算。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人力资源公司来说,开展薪酬代理业务可以直接从客户处拿到相应的代理佣金收入。如果员工出现了生病需要个人垫付费用,公司就将其支付给员工个人的部分费用进行入账处理。并将其列入成本费用项下进行核算。这样的操作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扣除业务。但是,这种业务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就是在所得税方面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该公司就要准备一份不能扣除的说明。

2.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上述费用后,企业就会将这部分提成汇入该公司成本账户。

在这里我们再举一个例子,该公司由于业务拓展需要,每月均有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进行劳务派遣活动,其工资与社保支出均是属于劳务费支出。同时,也有其他一些费用,如企业员工生活等。例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及福利,该员工福利费就为上述公司提供了保障。因此,企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将这部分费用计入成本账户。这是一个成本类账户。因为该部分费用是会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当中。除此之外,还会在费用中设置“员工薪酬”科目。这些科目主要包括:人工成本类账户、销售费用类账户、管理费用类账户。这类账户一般设置于财务部或者人力资源部或者财务部对各业务人员发放的薪酬和福利费用中,是属于员工福利支出。同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也包括了销售费用。成本账户作为单位财务费用核算时,就需要我们将其计入成本进行核算。如果没有发票、银行存款账单等能够证明员工薪酬的凭证是真实有效地进行了报销的话才可以将其作为成本类账户列示。

3.该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当期应支付的薪酬金额是多少。

例如:某公司2018年11月开始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全年工资总额为550000元且2018年为淡季,当月实际发放了9300元。2023年1月起员工福利费改为按1个月的费用标准支付。2023年1月至2月(1月份),该公司在未发放工资金额,但是员工平均月均薪水较2018年下降了6000元。为了弥补该公司因代理业务产生的利润,该公司要求销售人员按照其实际完成销售额扣除部分发放给员工薪酬后的余额作为成本费用。计算公式为:实际支付金额=薪酬代理业务销售额×(1-支付方式)×实际员工人数×工资支付比例=(实际支付金额-工资总额)×实际支付天数。在计算这个金额时,我们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员工福利费如果没有计入成本的话是不能作为应税项目进行纳税,必须计入“成本费用”账户。根据企业现行政策:成本类账户就是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计算其相关费用时计入相关费用。

4.在计提这笔基数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了,按照工资总额、应缴纳税金、公积金等项目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计算,其中有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进行汇算清缴(一般纳税人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汇算清缴期间(一般纳税人适用)发生以下情形时,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提所得税:一、发生特殊情况需调整工资总额时;二、实际发放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三、其他(应交税费及附加等)项。例如:某人力资源公司在2023年12月需要调整的工资总额为275400元,税前扣除的税额为66040元,那么上述税种(税前扣除政策中有注明的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7073.6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就为41566.96元。这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583.50元,企业所得税为3688.88点。(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居住两年内没有转移就业的居民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发出票的单位按月代扣代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也就是说该人力资源公司每个月工资需要按照当地税法规定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如何调整员工福利费?有四种情况;单位需要自行分配福利时要在支出“税前扣除”科目中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的公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自行确定取得福利费支出的形式为员工发放津贴、补贴或者探亲假工资。需要注意,该公司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所以,这部分工资是属于员工福利支出。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在此情况下该公司有两种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增加:一是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二是单位无法取得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些社保费可以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