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主要业务是招聘和管理员工,但如果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就会存在很多财务问题。因此企业在进行成本结转时,也是需要注意的。下面为大家分享人力资源公司成本结转分录。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成本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招聘费用、薪酬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总额(即员工工资)及保险费支出。

一、招聘费用
招聘费用是指人力资源公司在组织招聘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招用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招聘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按规定计入相关费用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其他支出,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可结转以后年度。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招聘费用,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可以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将招聘费用支出结转至招聘费用专项账务处理。注意:需要注意区分费用的性质:如招聘活动相关费用支出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支出,而应通过其他账户核算,然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招聘费用进行成本扣除;对于不需要进行入账。但对于业务比较复杂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对员工进行入职考核管理,并进行发放工资,发放等方式进行收入确认处理。
二、薪酬福利费
薪酬福利费是指企业为支付员工工资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工会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福利补充保险、生育医疗津贴、工会福利、员工食堂支出、职工福利费等以上项目计算时均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对于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结转:(1)支付给职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福利(如: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2)向上级单位取得合理的劳务费以外的补助。工资基数大于5000元的按5000元/月;或者劳务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奖励)可在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扣除的限额内,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3)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款规定计算的各种奖金和员工福利费,应计入当年工资总额或实际发放金额的。
三、职工福利费总额(即员工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现金等债权性投资或其收益。不包括支付给个人和对集体组织的福利性补贴费。注:职工福利费用必须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标准计算,其中应提取的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0%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其他收益或资产负债表中。职工福利费应按规定在工资总额的12%以内计提。职工薪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际发生额,自其起算;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发生或者应付之日起30日内计算滞纳金。逾期后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四、保险费支出
保险费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由企业承担并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对于员工投保的商业保险,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相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计提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在办理续保手续时提前向经办机构缴纳的,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的保险费支出。需要计提保险费时,在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或者缓缴的,不得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需要缴纳的其他支出应当按照当月各项保险金额计算相应数额。企业收到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其他形式的保险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在对应年度内分期摊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工资薪金支出=当期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不征税补税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摊销额-职工福利费-法定扣减额-法定费用
五、利息支出
借款成本的一部分,借款方为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在借款成本中列支。利息支付日,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在偿还借款本息的同时,按合同规定计算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应作为税前一次性扣除,但不能扣除企业前期已计提或未使用掉的借款成本费用。借款的利率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计算期间利息费用:发生时贷款利息支付给借款方,借方未确认利息而支付给其他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其他成本。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个人在取得工资时支付给个人的过节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作为纳税项目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发生的利息以及与该项收入有关的手续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成本项目,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不予列支:不属于增值税计税项目范围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工资支出需纳税调整时,不应调整为:按实际发生额冲减当期费用后进行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