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属于劳务性质的支出。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劳务派遣费属于劳务报酬、技术服务等业务。要取得合法有效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1)取得收入时,应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发生;(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3)税前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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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按有关规定计算的比例和限额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附加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属于职工福利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可扣除当月发放的福利费,也可在当年一次性计入职工奖励支出和个人工作报酬支出,计入其他应付款项下,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中进行核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支付给实际用工单位各项税费返还;
在用工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后,将向用工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税费返还,该比例可能高达50%甚至100%。企业支付给实际用工单位的税费返还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用工单位取得的各项税费返还可以计算税前扣除额。该部分资金可以计入用工单位生产经营费用;该部分资金也可以计入员工福利费、绩效奖金、项目奖金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3、按规定收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其他福利费;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福利费,必须包括职工伙食补助费、城市居民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奖和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等。上述福利费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方式列支,不得计入企业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福利费标准与企业销售费用标准相同,但对职工福利费没有统一金额规定,因此,企业应将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财税[2011]154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最高限额为当年销售提成总额12%(不含年终奖等奖金和福利性质费用)。计算为10%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而应由原冲减福利费余额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处理。
4、职工福利费中应计入成本费用的福利费(如养老/医疗)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应计入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福利费总额的30%。超过部分,应在年度终了时进行纳税调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为:(1)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2%计算的月平均工资。(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确认的其他费用。如果超出部分,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5、支付为员工缴纳税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为了给员工缴纳税款,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费用,包括加班工资、加班津贴、奖金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正常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行为,因此对公司应缴增值税的抵扣没有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公司应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和汇算清缴年度报表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