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很多人力资源企业都会存在主营业务成本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人力资源企业就有可能需要计算一些劳务成本、绩效工资等科目,但是这类成本一般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需要另外进行核算。而很多人力资源企业无法准确计算出主营业务成本的具体明细数据,那么这些主营成本是如何进行分摊的呢?本期内容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在实际业务中需要进行分摊的业务科目。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企业所采用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可能有所不同。

一、员工薪酬

人力资源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员工薪酬一般都是按照工资制来进行分配。因为不同行业和企业所适用的工资制可能有所区别。对于企业而言,需要考虑员工的薪资标准是否与企业的规模以及业务类型相匹配。如果企业在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存在薪资标准不一致,那么在实际中也就可能会出现差异。对于这种差异性,人力资源企业就需要按照员工的薪酬水平以及薪资标准进行分配。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就需要按照员工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行业或企业所适用的薪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在5%-15%之间。

二、薪酬成本中的“津贴”

薪酬成本中的津贴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特殊岗位工资,这三部分合计的支出会在“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其中,“基本工资”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23号)第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在实际支付时由支付该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代扣代缴。津贴是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的补贴。另外,“津贴”科目可以分为固定津贴、健康津贴等项。如果将某些岗位的工资与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区别,则可以将其归入“固定工资”科目来进行核算。

三、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奖金和加班加点加班工资。对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相关的是公司年终奖金和绩效工资。如果由于员工离职等原因导致公司没有收到相应奖金、绩效工资等奖金时,需要单独进行核算。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咨询费、信息服务费、差旅费、修理费等。其中,咨询费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摊:信息服务费和差旅费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摊:一般情况下劳务公司为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一般为2000元;信息服务费主要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公共区域,比如人才中心或者办公室,一般由人力资源公司自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