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和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各类人员,均在企业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应计入企业其他经营成本或费用。对于属于职工薪酬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劳动合同费、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上述费用均需计入当期成本,在各会计期间均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生,单独核算。

一、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与其职工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包括:职工医疗福利、职工生活补贴、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取暖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日常生活用品(不包括住房补贴);职工冬季生活取暖费;职工平时未发放的春节慰问金;离退休人员补助费;孤儿生活补助;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交通费用等。其中,职工福利费一般不计入当年销售收入,但可在不超过正常提取职工福利费用扣除限额以内,从支付工资起计提。其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部分,准予向职工支付。所需资金从福利费中支出。---企业为弥补其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不包括财务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支出在当期计入职工福利成本。"企业发放给职工或者工会的工资及福利费之外的其他收入,应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确定、单独列支。属于福利所得项目外的收入和支出,应同时具备规定条件时,从福利费中提取;未取得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或未用于福利部位的支出等情形下,不得确认为当期收入;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工资薪金中支付给员工或职工的福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福利、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但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议可以取得货币性票据并计入收入的除外。
二、劳动合同费
劳动合同费是指企业为向员工提供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它主要包括: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时发生的费用。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这种费用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有的国家又称为专项扣除项目,如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计入税前成本或专项扣除(但不超过当地规定最高限额),有的国家又将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或用工频繁的企业纳入工资总额中来确定。劳动合同费必须按月或按季发放。
三、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的费用总额。其中,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职工工资总额8%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足额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费。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或失业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伤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账户留有余额的部分予以报销;对其他工伤参保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缴费费率。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所发生的有关各项费用及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核算时予以扣减。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以及购买、大修自有住房等。当计入住房公积金支出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要求进行核算,同时在各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如有超出时,应在以下项目中作相应调整:未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因停发职工工资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离职当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后逾期不提取,其余额转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科目;应计入“其他费用”项目;以及因未取得房产证或产权证而被注销住房公积金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照国家规定自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缴存满6个月,才能提取公积金,但在提取后6个月内未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又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等情况下,企业应计提住房公积金。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自提取之日起才能支取,并在提取时予以扣除。同时应当作为住房补贴计入企业当期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当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福利开支核算;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计入企业成本;职工福利发放费用可扣除但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住房补贴应属于对企业成本进行摊销后计入当期成本的部分(如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则不摊销)。若需扣除应当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作调增处理而不予扣除。应在财务会计分录“管理费用”栏进行核算而未作入账的不属于上述成本费用项目时作相应调整(“其他费用”)处理。分录如下:本分录适用于企业(包括在境内设立独立核算企业)因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单位给个人办理住房调资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形而发生、累计缴存基数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低于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保费用)1500元/月以上时,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单独计提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每月按标准将其提取至个人账户后冲转至企业“其他费用”科目
五、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职工,特别是重点工程职工和低收入职工所给予的补助。对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计入住房补贴额的其他费用。住房补贴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住房补贴标准,对职工发放实物或货币性补贴(含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困难补贴等)的支出。由于发放补贴是企业所实行的制度,因此,住房补贴应作为薪酬中“工资”项下的一项重要支出予以会计核算。与职工福利有关的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成本。会计分录: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相应税前列支该项支出。应与工资薪金同时缴纳。对于符合规定比例(住房补贴之和)的住房补贴,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住房补贴的性质和额度确定是否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住房贷款等方式进行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