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派遣成本是指企业为了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劳动保护的费用支出。它可以是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是企业从其他单位接收的劳动力。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将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委托给企业实施管理。由用工单位承担的部分费用称为员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如果员工的实际薪酬低于企业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法律法规处理;如果实际支付,则不需要支付管理费。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企业与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二是取得人力行政部门许可后组织用工。那么为了取得劳务报酬,企业应当如何计算成本呢?

一、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劳务费用”=(员工人数-薪金)×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资产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应由各用工单位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不能低于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派遣单位支付或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2.计算公式:劳务费=实际支出-福利费(或工资)-其他支出。3.分摊方法:以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准。如果劳务成本有较大差异,则不能扣除相应的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能确定具体支出金额。但员工报酬的计算方法是通过相关信息(如工作时间、薪金等)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结果,并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伤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二、费用分摊

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相关手续后,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费用分摊方法与此类似。企业需要在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分摊以下几个部分:劳务派遣的费用在人力资源部门的工资成本中直接支付;在支付给用工单位的工资报酬;如果属于经营费用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则在发生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派出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扣除的范围进行扣除;在费用项目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未能取得有效证据又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以扣除;在扣除以后月份期间不得扣除。
三、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确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是指企业通过与他人合作或联合建立一家或多家委托机构,将员工派遣至另一家企业中接受劳务活动时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向相关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均计入企业接受劳务报酬的成本内,并按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本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因此企业在收到派遣员工工资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其中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的支出不属于生产经营支出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扣项下支付给派遣员工的临时性和辅助性工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的薪酬,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应将相关税费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金)汇算清缴时处理,汇算清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派遣费用一般不得在计税基础上加计30%纳税调增当年利润或者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减少以前年度损益并调整所有者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实际支付并且发生,则计入劳务费用;如果发生不需要支付管理费,不计入销售额或者不属于销售收入而是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可以在计算中扣除;实际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办理涉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