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将典型案例分享给大家,以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C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等。2023年上半年销售房地产500万元。公司2018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00万元,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按税法规定的人力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视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情况

A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和运营等。2023年6月18日,该公司与 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人员数量为100人左右,其中生产技术人员10人(占总人数的60%)、管理人员5人、财务人员2人(平均每人3000元)、销售人员5人(含劳务派遣人员2人)。用工方式采用劳务合同。工资金额500万元,其中工资为600万元,奖金100万元,共计400万元。福利费支出100万元。以上事项均由 A公司财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提供办理完税证明和发票后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2023年7月24日公司将其在员工福利中所支付现金100万元计入人工成本——薪酬支出450万元(含税)。2023年1月2日,税务机关向 A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询问:该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执行。

三、人力成本的计算:

A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设立,员工30人,年销售收入400万元。A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办公用品和日用百货;生产塑料瓶;建筑装饰材料。自成立以来,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支付员工工资60万元。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购买或者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包括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劳务派遣费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成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企业成本。应按《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7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计征手续费和佣金;第二、五项扣除规定。A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为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共计8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其中:以工资薪金形式支付给个人的部分400万元,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费用50万元。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2017年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500万元、职工福利费3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为鼓励员工继续为企业创造价值,公司为员工支付了加班费和外快奖励费200万元,计入生产成本中。由于甲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而企业又实行全员销售制度,为了更好地激励人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技术革新、组织管理创新等措施来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企业发生人力成本视同上缴利润是允许的。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应视同实现利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发生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其他支出”应作为会计处理。

五、结论与建议

人力成本的视同所得,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非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出售非公允资产损益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损益。不包括通过资产负债表日股票市场价格变动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范围的收入和费用可以视同实现净利润扣除,但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作为视同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发生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所发生的支出作为视同缴纳税款处理的,应视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注意到该政策对企业利润分配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投资收益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视同实现净利润不得超过1,000万元。因此 A公司只能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该部分人力成本视同上缴利润进行税前扣除,同时将上述年度已确认的其他相关费用冲回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