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企业最大的成本,也是企业运营的基础,特别在当今中国“用工荒”、“招工难”的形势下。为了给员工更好地劳动合同权益,企业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办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人力成本与企业运营成本的关系,使人力成本更具灵活性,也有助于为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薪酬水平、提升就业质量提供了保障。但是,《办法》同时也对企业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人力成本的构成比例。

1.根据《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基本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劳动纪律及守则等事项。

员工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罚款。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地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对劳动条件、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义务。

2.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标准与生产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而岗位工资是劳动者根据自己在本岗位所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劳动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者的体检、休假、工伤、失业登记和职工权益记录等义务,保障劳动者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休息休假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当给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原工作。职工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工作交接。禁止利用其特殊地位或者职权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危害安全、妨害正常工作的活动。

4.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假期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年休假5天;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因本人原因未休息完的休假天数,扣除当月工资30%后,应当剩余未休完的假天数继续工作。

5.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安排同一劳动者在不同用工形式下工作且工资报酬合计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此项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权选择适用的人力成本价或者成立费率,并且要求通过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形式或用工成本等方式,来保持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这对于劳动者自身权益以及企业用工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在人力成本价或者成立费率没有设置最低标准而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需要支付多少的员工成本才能有效地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呢?是选择一种最合适自己的方式?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