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包括企业为招聘人员支出的工资、薪金和奖金、社保及公积金。人力成本不包括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内的工资、薪金等支出,而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个人因被任职单位开除而从其取得的被辞退、限制消费以及因违法违纪被给予行政处分等个人所得,不能计入个人收入。企业招聘人才所发生的薪酬支出应按税法相关规定,作为人力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但如果招聘的是“技术工人”等劳务派遣人员支出与“技术开发”等劳务派遣业务有关联,应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专项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基本扣除项目外,企业发生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工资薪金;(二)职工福利费;(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的补贴、奖金;(四)企业支付给实际用工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福利性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支付给承担个税较高支出单位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个人投资者、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投资所得和非经营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依照本准则计算的所得,准予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0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合理确定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差额计算扣除。企业不得扣除的项目:属于符合条件且实际发生的销售(包括转让、出租、购买)收入,以及由个人缴纳且不属于国家统一社会保险费的住房租金支出和其他费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支出;为员工支付的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扣除范围内的支出等。同时也明确了一个例外说明,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年终奖以及为员工发放的奖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劳工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试行)>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指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直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员。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其从业经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相关的继续教育;其他与其从业人数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服务)或者与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关的劳动。被派遣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国家规定外,不得以临时措施和以其他形式将被派遣劳动者转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因直接从事劳务派入和离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协议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发生意外伤害赔偿等事项时将从哪些方面进行支出。《劳务派遣劳工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对相关费用支出均有严格规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因招用工人、农民、军人、学生等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义务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81号)第一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对象之间从事公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报酬者。”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其他执行公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所形成人员。”即企业招聘的个人、社会团体招聘人才所发生各种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与其签订协议将其支付给“特定人员”的薪酬支出属于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之一,所以可以作为费用扣除。